【政策解读】所有设施农业用地都不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大全
种植
  
2023-07-19 19:51:19
[ 导读 ] 汇总现行有效的设施农业用地的相关政策文件。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具体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为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我国颁布了多项设施农业用地的政策文件。本期小编为大家汇总现行有效的设施农业用地的相关政策文件,并附上全文实录!

01、《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02、《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首次提出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两大类,明确了相应的用地范围及标准、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规定,确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备案。

03、《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强化部门执法监管,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明确提出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再次重申设施农业用地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04、《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设施农业用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要求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05、《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是掌握和分析各地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必要的技术手段,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出台后新建或在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全部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4号文件出台前已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上图入库。

06、《关于严格耕地用地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自文件发布后,原则上新上的设施农业用地将不能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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