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佬解读】汪波:扶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合作社
  
2020-07-10 13:02:36
[ 导读 ] 汪波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

近年来,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不仅极大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而且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不仅将新理念、新品种、新技术、新的生产生活方式送到农村千家万户,而且带动了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不仅有效地深化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而且增加了农民收入和农村集体积累,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一种有效方式,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在我国农村呈现出强劲的发展态势。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壮大,截至2019年上半年,全省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达到9.85万个,比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时的0.4万个增长了24倍,其中,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的农民合作社为6.02万个。从形式上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有种植合作社、养殖合作社、加工合作社、流通合作社和农机合作社等五种类型;从运营上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大体分为紧密合作型、统分结合型、指导服务型、同类联合型四种模式;从成效上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扩大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了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业机械化水平、实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增加了农民收入。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业的基本经营主体,是农业实现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基础,是助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路径。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凭借多种模式和类型,依托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正释放出巨大潜能,为新时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劲动能。但是与发展现代农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相比,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规范化程度较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是合作社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法规,但我省一些地方在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偏离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表现出不规范发展现象比较突出。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截至2019年年底,全省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突破10万个,而来自农业部门的统计结果表明,真正开展经营活动的合作社仅占登记注册总数的10%;规范运行的数量则更少,只占总数的5%左右,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成为有名无实的“挂名社”“僵尸社”。另外,即便正在经营运行的一些农民合作社,其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特别是财务管理、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机制缺失,难以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更难以客观真实地反映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额、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盈余分配情况。

(二)发展资金短缺。虽然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该法缺少约束金融部门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具体条款,导致合作社很难从国有商业银行取得贷款,现阶段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的主要来源基本依靠社员自筹,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加之合作层次较低,自我积累能力薄弱,缺少抵押物、担保物,在金融部门贷款殊为不易,资金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很多农民合作社受到资金短缺的瓶颈制约,很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三)引带能力不强。一些农民出于自身狭隘利益和传统思维习惯等多方面的考虑,缺乏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和热情。目前,全省加入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为30多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近20%,总体上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呈现出“大群体、小规模”的特征,这与我省作为农业大省和国家粮食主产区的地位很不相称。另外,跨地域、跨产业、具有较强引领和带动能力的综合性合作社少之又少,主体多元化、经营专业化、运营链条化、营销品牌化的特点体现得不充分不明显,全省多数合作社只是提供生产环节的单项服务,能提供产、供、销全程服务的不足20%;多数合作社没有经营实体,产业化水平较低,统带能力和服务能力普遍较弱。

(四)人才严重缺乏。由于历史文化和体制机制等因素使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缺少经营、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人才。一是带头人难寻。在农村缺少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甘于献身农业农村事业的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合作社难以兴办。二是技术骨干难找。大多数合作社没有自身技术力量,难以指导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合作社处于低层次运营。三是高素质农民难觅。一些农民市场意识淡漠、法治意识弱化、合作意识缺乏,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合作社的稳步健康发展。

加快发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建议

理论和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力量和带动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重要经济组织,成为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加强农村社会治理的有效载体,成为党和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抓手之一,在发展现代农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已是大势所趋。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引导,推动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省农业经营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已经成为全省农村最具活力和生命力的经营组织形式之一,因此,各级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引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一是加强对农村干部的引导。应启发他们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发展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件大事来抓。二是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引导。应通过举办观摩会、经验交流会、专题培训会等活动,增强农民对合作社的认知,提高他们加入合作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三是加强对现有合作社的引导。应坚持典型引路,大力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对具有较好基础和较强实力的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加快培育一批省级示范社,使其成为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样板,发挥其带动和引领作用。

(二)搞好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坚持依法运作、分类指导、规范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一是指导农民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确定权利义务,健全运转机制,确保合作社经营活动有制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指导合作社完善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三是指导合作社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将社务、财务状况定期向社员公布,接受全体社员的监督。四是指导合作社建立科学的收入、支出和分配机制,根据成员的出资额,将集体财产合理量化到每一户成员头上,按比例进行公平分配。

(三)加大支持扶助,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支持和扶助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一是要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强化财政资金扶持。应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组建资金互助社,整合和利用社会资金,不断增强自身造血机能和发展后劲。应主动协调金融部门对农民合作社扩大抵押担保范围,逐步取消一些硬性准入条件,切实降低对合作社的贷款门槛,优先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服务。二是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优惠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做到在税费方面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缓则缓。应组织协调农业开发、金融保险等有关方面,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政策性服务,营造宽松发展环境。三是要建立教育培训体系,对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管理人员和社员集中进行经营理念、管理方式和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技能,努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来源 |《哈尔滨日报》2020年6月23日

作者 | 汪波 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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