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课题】“产业服务型组织”引领农业全产业链整合发展
合作社
  
2021-09-06 21:53:06
[ 导读 ] 农业产业的发展是全产业链的发展。

引言:农业产业的发展是全产业链的发展,农业的竞争是产业链的竞争,农业经营组织需要尽可能地以更低成本参与、整合和控制农业产业链,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发展演变的内在逻辑和方向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而产生。全产业链发展融合需要面临诸多挑战,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过程,各界探讨诸多的解决办法,结合农业经营组织体系的发展演进提出“产业服务型组织”引领的农业全产业链整合发展。

1、经营组织体系:土地政策影响经营组织体系的发展演进

土地制度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土地制度的变革极大程度影响着农业经济的发展进程,土地制度的演变推动农业经营组织体系的演进。农业经营组织体系是在农业产业链各个环节上进行资源要素组合和收益分配的特定组织结构。农业经营组织体系不仅指农户(大户)、家庭农场、产业化联合体、农业企业等农业的经营主体,还包括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不考虑乡村资源和技术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农业经营组织对农业生产效率起到决定性作用。

我们将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分为三个阶段。从建国初期到20世纪50年代的“打土豪分田地”是1.0阶段;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期的“农业学大寨”是2.0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3.0阶段。不同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对应的是土地所有权的变迁。1.0阶段土地由农民所有、农户经营耕种;2.0阶段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3.0阶段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经营使用。随着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在3.0阶段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形成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关系,此阶段可称之为3.5阶段,土地在相对稳定的承包权基础上,经营权可向公司、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兴经营主体更为高效的流转和集中,进而促进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生产,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绩效。

2、经营组织体系发展主旋律:培育创新经营主体,依靠龙头企业带动发展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在其中第(八)打好种业翻身仗部分,提出支持种业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第(十一)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部分,提出加快健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标准“领跑者”。第(十三)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部分,提出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农业规模经营户培育成有活力的家庭农场。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发展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投入品、技术、装备导入小农户。支持市场主体建设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中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由此可见,中国农业经营组织的演变的基本方向是培育创新型经营主体,依靠龙头企业带动。

在实践中当中,我国农业经营组织体系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进。

第一阶段是“自由市场”阶段。农业企业与农户在商品市场上自由交易,交易价格随着市场上下波动,双方通过不稳定的临时性商品契约约合作关系。

第二阶段是“农业企业+农户”阶段。企业与农户签订订单,以此来规避农产品价格不稳定的因素,企业与农户提前签订农产品的购销合同来确定双方的合作关系。

第三阶段是“农业企业+中介组织+农户”阶段。在企业与农户合作过程中,单方面毁约的情况屡见不鲜,两方订单的谈判、信息对称、履约等各方面的交易成本都很高,中介组织应运而生,将企业的需求整合向农户传达,把农户的产品集中与企业议价谈判,企业与农户的关系从对立竞争转化为合作竞争。

第四阶段是“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户”的阶段。企业与农户的合作通过合作社的形式深入发展,可以通过入股合作、商品契约等制度来确定合作关系,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盟。特别是在此阶段出现了“工厂农业”的模式,即企业租用农户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将农户雇佣成为工人,公司收购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企业对生产环节具备了有效的控制权力,以此提升对原料的安全保障。与此同时,企业因此合作模式,对劳动力等要素的监督十分困难,对劳动者的贡献也难以区分,只能通过平均酬劳支付劳动者,企业需要承担更加高昂的经营成本和自然风险的成本。

3、市场因素之外:利益冲突、激励机制、土地、政策四个因素同时需要优化解决

农业经营组织体系轨迹中,问题显而易见,不仅要考虑市场的因素,还要考虑四个因素:

一是公司与农户利益存在“冲突”,公司关注中长期的利益,农户更多地关注短期利益,农户的小农意识带来的诚信问题、质量意识缺失等情况,导致在经营主体合作的过程中,公司对生产过程的监管监督成本极高,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十分有限,原料质量不可控,公司存在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经营风险,品牌和信誉难以得到保障。同时,企业在发展经营过程中,农户很难分享到企业在产业链中由于协同效应带来的“额外”利润。

二是农户的激励机制设计挑战大。农业劳动者“跑冒滴漏”、“偷工减料”、“磨洋工”、“搭班车”的现象屡现不止,因为农业劳动投入的边际贡献难以界定,企业想要防止上述现象,需要付出更大的监管与契约合作成本,不仅要通过土地流转等要素合作,还要通过商品契约等更加强有力的激励方式,以此成为生产剩余权的所有者。

三是土地产权稳定性弱。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中,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禁止任何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或者转包,经营权可以更大范围的有条件流转。虽然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对经营权流转的约束,但是企业在整合土地要素时只能在经营权层面。

四是农业农民的保护政策与企业存在脱钩。农业是“压舱石”,民以食为天,农业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直接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国家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农业产业与弱势的农民群体,推出了大量的扶持与支持保护政策,但是很多政策由上自下难以有效的对经营主体进行有效的帮助,甚至因为政策的监管、决策等方面,对企业而言成为了“负担”,农户也缺乏对政策的真正理解,缺乏力量去使用政策。

4、问题及竞争的应对方法:“产业服务型组织”引领的农业全产业链整合发展

农业产业的发展是全产业链的发展,农业的竞争是产业链的竞争,农业经营组织需要尽可能地以更低成本参与、整合和控制农业产业链,现在和未来,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发展演变的内在逻辑和方向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持续驱动。农业全产业链整合发展是不能忽略的,全产业链整合的发展过程中,“产业服务型组织”引领的农业全产业链整合发展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其中,“产业服务型组织”引领全产业链发展、数字技术贯穿全产业链整合发展、多要素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全产业链发展三点尤为关键。

第一、“产业服务型组织”引领全产业链发展。长远来看“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龙头企业和合作社都可以是产业链整合的发起方,其中,农民为主的合作社在进行产业链整合的过程中意愿和能力都不足。由于在市场环境中的发展需求,农业企业带头整合产业链的方式将广泛存在。但是,农业企业带动依旧存在问题,企业整合产业链本质上是将其上下游进行整合为自身获利服务,全产业链整合还需要逐渐向产业服务进行转变。随着经营组织体系的发展,“产业服务型组织”将会出现,其具有“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特点,可以由政府、农业企业、合作社共同投资创建,既能够有公司实体经营的能力,又能够兼顾农民社员的利益,“产业服务型组织”具有市场化运营能力。

第二、数字技术贯穿全产业链整合发展。在技术迅速发展的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化的技术进一步促进了农业全产业链融合发展的效率提升,“产业服务型组织”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将农业全产业链整合过程中涉及到科技研发、基地建设、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控、精深加工、仓储物流、品牌打造、人才培训、市场销售等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融合,推动经营组织体系需要更好的统筹全产业链发展的机制方法,与此同时,围绕农业产业链的周边主体,政府、金融机构、社会主体等也能够通过数字化的贯通与农业经营组织体系融合,形成一二三产融合、集群式发展的态势。

第三、多要素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全产业链整合发展要秉承着“联农带农”、“利农为农”的原则,同时产业链的其他相关主体也需要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形成更好的进行统一、协同的有机整体,因此多要素的利益联结机制将会起到重要作用,将“土地要素+劳动力要素+技术要素+资本要素+数据要素”等多要素融合,通过“产业服务型组织”结合不同的产业链环节和不同主体之间构建更加健壮的利益联结机制,如生产环节的主体之间通过“土地要素+劳动力要素+商品要素”进行契约联结;流通环节通过“服务要素+劳动力要素+数据要素”进行契约联结;市场环节通过“服务要素+商品要素+数据要素”进行契约联结;通过不同的组合来牢固全产业链的发展利益联结机制,为全产业链融合发展提供看不见的粘性。

所谓:产业就是个大企业,企业需要企业家,产业需要”产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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