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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农业部明确规定:中国初步计划2018要培养100万以上新型职业农民。同时,中国将扶持一批一二三产业融合,适度规模经营多样、社会化服务支撑、以“互联网+”紧密结合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还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着力培育一批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使这些示范主体能够成为规范运营、标准化生产和带动农民的标杆和骨干。
今天,农业君(nyguancha)给大家梳理一下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相关知识。
如何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合肥为例)
一、申报条件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符合《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农〔2015〕140号)规定的标准与要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符合《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和监测办法(暂行)〉的通知》(合农〔2016〕94号)规定的标准与要求。
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完成2016年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提供同级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2.家庭农场要提供2016年度(全年汇总表一份)及2017年1-6月份的基础台账;
3.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辅导员(要注明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4、在县(市、区)级示范农场、农民合作社中择优推荐。
二、申报材料
(一)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二)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三)县(市、区)级农业(农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为家庭农场的文件复印件或登记备案复印件;如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需提供工商登记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登记管理中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土地流转合同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农场主及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需提供法人代表复印件。
(七)“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复印件)。或获得奖励、荣誉称号、奖牌、特色农产品等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八)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九)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材料。
如何申报国家级示范合作社(以2016年为例)
2016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现将国家示范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评定办法》规定的标准。
申报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2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
3.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4.组织运转基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本次评定国家示范社其他附件:各省份申报国家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在不降低申报标准且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粮棉油糖、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以及贫困地区扶贫脱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评定办法》执行。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合作社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填报。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管等部门意见,确认一致同意推荐,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发改、财政、税务、工商、水利、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专家评审取得一致意见后,在省级有关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严禁超报。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省(区、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
(二)证明已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四)省级示范社证明文件。
如何申报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安徽为例)
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上紧密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二)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有文字契约。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接机制。
(四)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五)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
(六)联合体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联合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总收入增加,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种植亩产比分散经营农户高10%以上,龙头企业收购原料溢价在3%以上。
(七)联合体有明显生态效益。积极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大力实施种养复合循环利用生产方式。
(八)联合体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带动新型职业农民认证比例和农村耕地规模化经营比例逐年递增,“三品”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三、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标准。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
(二)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 龙头企业
(1)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5%以上或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
(2)龙头企业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塑造农产品优势品牌。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合作,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实现品牌价值延伸到种养原料的溢价高于市场价5%以上。
(3)按照行业类别粮油类、畜牧类、特色类(包括茶叶、茧丝绸、中药材、林特、水果、水产、蔬菜、棉花),分生产类、加工类、服务类进行划分,对每个类别内行业企业确定不同的评选条件。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企业,单列评定。
①粮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②畜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③特色类
茶叶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茧丝绸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中药材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林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水果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水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蔬菜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④电子商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2. 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帐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 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积极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联合体发展的基础作用。
四、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选。
(一)申请
联合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 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见附件)。
2.龙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文件复印件。
3.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合作社文件复印件。
4.家庭农场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家庭农场文件复印件。
5.龙头企业、合作社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6.由县(区)农委提供的带动农户收入证明。
7.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8.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9.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10.联合体建设方案。
(二)申报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评审
1.财务审计。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的中介机构要签订诚信协议。
2.部门评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主导产业牵头部门进行综合评审。
3. 实地考核。对申报联合体进行实地考核。
(四)批准。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在有关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并公布。
五、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评选一次。
六、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享受联合体扶持政策。联合体成员优先享受各级出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
七、本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八、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
三、评定程序
(一)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和名额分配负责组织推荐与申报,对贫困户用工、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以及从事粮食类生产经营的申报主体要优先推荐,市本级也将优先评定。对于涉及其他系统的农民合作社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行文上报。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推荐申报的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对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复核后,按不少20%比例,现场抽验。
(三)市农委将委托第三方或组织有关专家组评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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