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顺丰26载:用物流赋能农业产业链
作者:老猫
来源:农业行业观察
不仅仅是中国,全球都在推崇“合作社模式”。
毕竟,合作社模式解决:1)农业规模化;2)农业低成本运作;3)农业现代化等问题。
但,空壳合作社、套补贴的现象已经阻碍农业现代化进程。国家必将重拳!!!
已经被验证!合作社是农业最好的竞争模式。
可以断言!合作社模式将是当下农民致富的最好模式!
据统计,迄今全球的数十万家合作社共拥有一亿多雇员,10亿多社员。很多农业发达的国家,普遍以合作社模式在全球农产品市场竞争中保持良好的竞争力。
这一点,法国的合作社模式就可以见证。
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发布的我国首部法国蓝皮书《法国发展报告》指出,法国农民抵御市场风险主要靠农业合作社。
如今,法国有1.3万个农业合作社,有3800家农业合作企业,90%的农民都参加了合作社。
起源于20世纪初的法国合作社模式助力法国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开疆扩土”。
除了法国,与我们邻近的国家——日本的农协作用也很大。
我们都知道,日本每个市町村都建有农协(农业合作社),并且全国99%以上的农民都加入了农协,农户入社率接近100%,农协既全方位直接向全体农民服务,也指导全体农民从事农业产业。
在农协的运作下,日本农产品不存在销路问题。日本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绝大部分是由农协提供,其中大米和小麦占95%,水果占80%,家禽占80%,畜产品占51%。
其实,中国合作社模式也被诸多专家与学者认可。几乎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国家在农民合作社发展中都给予政策扶持和补贴。
另据工商总局最新统计,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有193.3万家,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
从各类文件中可以看到国家对组建农民合作社的初衷很直接: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
“国家鼓励成立农业合作社,初衷是要解决一家一户的传统农业原子化、分散化的问题,以期形成抱团发展的合力,扩大农业发展规模,更加有效地连接市场,既提高市场议价的能力,也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从而促进农民增收。”
农业行业观察发现,包括在我国建国初期,农民合作社解决了诸多问题。
“我国在建国初期,为了恢复生产,增强集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就成立了各种合作社,农民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可令人寒心!中国的合作社走了一些弯路...
权威媒体揭露:无法容忍!八成以上合作社沦为空壳。
据半月谈记者调查,近130家合作社中,仅有少数几家比较成功,80%以上都属于空壳合作社。而这些“空壳”存在的意义,很多是为了帮助地方应付考核、套取补贴。
新京报对此给予深度披露:这种“官民配合”套补贴该查!
新京报还称:八成以上合作社沦为空壳,主要因为权力弄虚作假,成立了很多名不副实、纯为凑数的合作社。背后的关键在于,考核方式很粗糙,只考核数量,而不问质量,只管名义上成立,不管后续的经营。要改变合作社空壳化,考核方式必须更加精细。
除了新京报媒体揭露之外,其他媒体也在抨击“空壳合作社”。
据半月谈报道,山西晋中目前合作社注册登记已达到8600余家。然而,该市有关部门调研发现,有的合作社没有任何经济业务和服务内容,存在空壳子、虚架子的现象。据统计,全市有40%的合作社没有公章,55%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64%没有税务登记证,68%未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
另据《第一农经》了解到,某个乡镇共有成立了200多家合作社,一七年审核只有两家合格,真正运营的才三四家,其实际运营合格率近百分之一,大多数根本就没有运营,只挂了个空号。
据一些专家调研总结,目前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政府推动,农民自主性不高;同时在推动过程中过于追求数量和形式,运动式地成立了数量很大的专业合作社,但很多没有以合作社的名义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成为“空壳合作社”。一些农业规模企业设立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套取国家补助资金,从而组织当地农民凑人数设立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只具法律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
但,随着这段时间“空壳合作社”密集被媒体披露之后,合作社监管必将加强,国家也必将会出击重拳。
国家已出重拳!
合作社制度是农民合作社运营的基石。其中,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有3次合作社制度的迭代。
比如,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法律形式对农民合作社进行了界定与规范。2014年8月27日,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等。
2017年12月,国家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的修订,修订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在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合作社《新规》包含多个变化,其中有3个比较明显:
变化一、合作社主体地位
首先,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这一点极大的保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权利,做到有法可依。比如,修改内容中所言:“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正是市场中一般企业重要的市场特征的体现,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重要体现。
变化二: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重点扶持这些人?
第一类:保值经营者,第二类:农场金融人才,第三类:乡村旅游经营者,第四类:民间手工艺人,第五类:休闲农场主。
变化三: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重点清理这些人?
第一类:经营不善者,第二类:管理混乱五秩序者,第三类:作用缺失的合作社,第四类:虚假经营者。
国家将有秩序的对这些合作社,经营者进行规范整顿,对于不合格的将清理注销,确保全国整体合作社的质量。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形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表明,2019年,国家合作社监管将会加码。
同时,随着,国家新战略“乡村振兴”的推行与落地,农民合作社地方将会越来越重要。
业内人士指出,未来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将会呈现两条并行不悖的趋势,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和转型升级,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
或许,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还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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