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农村有机会,数百万新型农业主体再获支持
乡村振兴
  
2020-03-10 09:39:57
[ 导读 ] 农业农村部引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

日前,一份备受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注的文件由农业农村部发布。文件全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

记者梳理发现,规划提出了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程、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工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创新提升工程,并将从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等多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规划直接关系和间接涉及的农民数量庞大。按照规划的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据农业农村部统计,全国家庭农场近60万家,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17.3万家,全国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达到37万个。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量超过300万家,而每个新型主体又涉及到众多农民,成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何如此强调对新型主体的培育和扶持?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镇就业,农村2亿多承包农户就业和经营状态不断发生变化,“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问题日益凸显。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根植于农村,服务于农户和农业,在破解谁来种地难题、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效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业内认为,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虽取得显著成效,但依旧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实力不强等问题,难以满足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

——从自身发展水平看,基础设施落后、经营规模偏小、集约化水平不高、产业链条不完整、经营理念不够先进等问题依然存在。家庭农场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部分农民合作社运行不够规范,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能力不足、服务领域拓展不够。

——从外部环境看,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风险高等问题仍然突出,财税、金融、用地等扶持政策不够具体,倾斜力度不够,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服务能力亟待提升。

新型主体如此重要,但其发展依然面临诸多短板和制约。正是基于此,文件提出了三大工程分别对应三大类新型主体。

1、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程

以县(市、区)为重点抓紧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完善纳入名录的条件和程序,引导广大农民和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同时把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管理,建立完整的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质量。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及时把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纳入系统,实现随时填报、动态更新和精准服务。

2、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工程

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级以上示范社和联合社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分拣包装、冷藏保鲜、烘干、初加工等设施,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3、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创新提升工程

全国范围内,每年选取一定数量基础好、工作积极性高、条件扎实、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保障供给能力突出的农业大县(市、区),开展小农户生产托管服务推广试点工作,引导小农户积极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记者梳理发现,以上三大工程蕴含着对新型农业主体的多方面支持,其中在财政、金融、土地方面尤其突出。

财政——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纳入财政优先支持范畴,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整合资金,综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支持力度,推动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作为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建设管护主体。

金融——鼓励各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地方搭建投融资担保平台,引导和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工作。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创新开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担保产品,加大担保服务力度,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土地——积极推动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合理用地需求。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推动各地通过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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