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全篇!看看发展家庭农场的优势、条件和规模!
农场
九派新闻    马云华
2016-09-21 09:35:29
[ 导读 ] 随着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农村人口流动导致农村人口数量和结构发生了变化,农业劳动力的老龄化和兼业化,呼唤着新的经营模式——家庭农场的出现。


传统农户经营虽然具有适应农业特点的优势,但也因过于分散和小规模造成农业长期“内卷化”。随着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农村人口流动导致农村人口数量和结构发生了变化,农业劳动力的老龄化和兼业化,呼唤着新的经营模式——家庭农场的出现。土地的流转也为家庭农场的培育提供了空间。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了“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未来的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形式将成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型农业组织形式。其中“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基础,第一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之中。“家庭农场”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对这一新概念难免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与误读,并影响到家庭农场的培育。因此,明确家庭农场的含义对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准确执行各项农业政策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一、家庭经营的优势

1.家庭经营的内涵及优势

我国宪法对家庭经营的表述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现行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但长久以来,人们对什么是家庭经营争执颇多,不少的学者以及地方政府往往把以农户为经营单位的家庭经营与小农经济特别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言小农生产混为一谈,认为家庭经营是分散的小农生产,是落后的,必然会走向灭亡。但更多的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家庭经营早已不是马恩所言的小农经济,如江国华(2003)提出,在农业技术和农业生产条件取得巨大进步、商品货币经济成为社会主导地位的经济活动形式的今天,仍然把农业的农户经营称为小农经济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徐勇(2006)提出了“社会化小农”的概念以区别马恩所言的小农,他认为尽管当今我国的农户经营规模小,但他们已越来越深地进入或者被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中来,与传统的封闭的小农经济形态渐行渐远,进入到社会化小农的阶段。

李昱姣(2011)指出,马克思恩格斯的“小农经济”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经济学范畴,具有自然经济的特质,而我国今天的个体农户,已经不同于普遍概念中的“小农经济”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家庭小农生产已然不是传统的自给自足生产方式。本文认为,家庭经营的优势并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丧失,而是表现出了极强的适应性,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农业组织形式,无论其规模大小和类型如何变化,家庭经营都是最基本的组织形式,这是由家庭经营适应农业特点的特性所决定的。而家庭农场的出现,为家庭经营开拓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彰显了农业家庭经营的无限生命力。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业经营单位。家庭农场包含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具有一定规模,区别于小农户;二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区别于工商资本农场的雇工农业;三是强调其稳定性,区别于承包农民土地的短期行为;四是要进行工商注册,家庭农场是农业企业的一种,不同于承包大户、专业户等,只有注册为家庭农场才能便于识别和政府管理与政策支持。家庭农场是扩大的农户家庭经营模式,由于保持了家庭经营的特点,即具备了传统农户家庭经营的所有优势;同时由于经营规模的适度扩大,有助于克服农户家庭经营存在的弊端。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组织体系的基础,是我国未来农业经营的方向。

家庭农场可以有效激发农民的科技需求与组织需求,保存优秀农业文化,这将引发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革命式转变。较之于其它农业生产形式,家庭农场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首先,家庭农场作为家庭经营能很好地适应农业的自然属性。农业生产不仅需要在一个广阔的地域空间分散进行,而且农业生产具有不可分割的连续性和顺序性,所以要取得最终产品,需要劳动者对作物自始至终地看管、照料,这就需要对劳动者责任心和努力程度进行激励,只有家庭经营才能发挥这种功效。

其次,家庭经营有利于发挥农业的社会属性。农业的公共产品性、外部性、低收益和高风险性、农业劳动的综合性、非标准性等农业生产特点,都决定了农业细密的专业化分工不可行,标准化管理的困难,以及难以获得规模收益。只有农户家庭经营方式最适合农业生产所需的高度灵活性、自觉性、责任感和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

其三,家庭经营实现了农业生产特点与家庭特点的高度契合。农户家庭内部依靠非正式规范产生的家庭成员利他行为和家庭凝聚力,能够在没有外部监督和管理下依然可以产生较强的内部自我激励性,从而保证了最大限度发挥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此外,家庭灵活的信息决策机制能够快速有效地预见和规避风险,这是其它农业组织所不具备的天然优势。

2.我国农业发展阶段呼唤家庭农场

从历史上看,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发展的逻辑是所谓的“内卷化”,即在人口压力下,也就是说在土地不足的情况下,一个农户会为生存需要而在土地上继续投入劳动,直到其边际报酬下降到近乎零。而一个资本企业只是一个生产单位,它会在边际报酬降低到低于市场工资时,停止再雇佣劳动力。正是因为这样的组织性逻辑的不同,华北、江南的传统家庭经营所得到的单位面积产量是高于经营式农场的,但按照每工作日计算,其劳动生产率则要低于经营式农场,这就是所谓“内卷化”的基本含义。农业的内卷化现象是同当地的人口过剩的事实紧密联系的。追寻我国农业内卷化历史,黄宗智(2010)认为明清时期的江南就产生了“内卷型商品化(或市场化)”的倾向。

在民国时期虽然受到了国际市场的冲击,但是这一内卷趋势持续了下来,农村劳动力普遍种植少于自己劳动力在理想条件下所能耕种的面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集体化时代,农村虽然增加了现代工业科技的投入,但是这一趋势仍旧没有改变。当时农业从业人员增加了将近70%,集体化下妇女劳动力的动员以及每年劳动日数的增加,产出虽然提高了3倍,但是却依赖原来劳动量的约4倍的投入。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仍然是人口过剩,内卷化的趋势仍在延续。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劳动力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按照黄宗智(2010)的说法,我国农业今天正处在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所赋予的契机之中,“持续上升的大规模非农就业、持续下降的人口自然增长以及持续转型的食物消费和农业结构。

将会导致长时期以来务农人数的第一次显著下降,而这样的下降正好与农业向相对高价值和高劳动需求产品转型同步,结果将是农业劳动人员人均劳动以及收入的提高”。“适当抓住当前的机遇,在今后10~25年中完全可以改善长时期以来的农业劳动力过剩和低收入问题,使农业本身能够为务农人员提供充分就业机会和小康的生活水平,并因此稳定农村,缓解三农问题”。这三大农业历史变迁改变着我国农业“内卷化”的历史与倾向。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年大陆城镇人口为69079万人,比2010年增加2100万人;乡村人口为65656万人,减少1456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51.27%,比2010年末提高1.32个百分点,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2013年末城镇人口占比升至53.73%,16~60周岁的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减至67. 6%。在人口结构上,由于外出打工的人数日益增多,农村老人与儿童在农村人口总数中比例增加,这也是近来有学者提出

老人农业的原因。据笔者对我国20个村庄的调查,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年龄平均为57岁,农业劳动力的老龄化与兼业化正在成为农业的潜在威胁,所以才引发了未来“谁种地”以及“怎样种地”的思考。另外一个变化,由于农产品消费结构的变化导致农业分工细化。人们不仅仅只是对粮食有需要,同时对于蔬菜、禽蛋等农产品以及农产品精加工的需求增大,促进了农业职业的分化。随着城镇化限制的放宽,越来越多的人放弃土地,农户承包地依法、自愿流转现象越来越普遍,各地通过政策鼓励农户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合作、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促进规模农业的形成,新型农业经营模式不断被创造出来。家庭农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二、发展家庭农场的条件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生产方式,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优势。但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就目前我国社会阶段发展现状而言,家庭农场的发展迫切需要满足三方面条件。

1.家庭农场需要新型职业农民

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必然带来经营主体的变化,家庭农场是新兴职业农民的载体,同时,新型职业农民也是发展家庭农场的要求。因此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并以农业为职业的“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不是农业工人,也不是农业投资者和农业企业的管理者,而是农业的生产经营者。新型职业农民首先要具备一般农民的特点,农民是指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并凭借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一般认为农民要符合四个条件:

一是占有( 或长期使用)一定数量的生产性耕地; 二是大部分时间从事农业劳动;三是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和农业经营;四是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新型职业农民也必须符合这些条件,与非农民区分开来。相对传统农民、兼业农民而言,新型职业农民除了符合农民的一般条件,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新型职业农民是市场主体。传统农民主要追求维持生计,而新型职业农民则充分地进入市场,一般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和较高的收入水平。二是新型职业农民具有职业的稳定性,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而且后继有人。职业农民的稳定性是农业特点对农业从业者的基本要求,以区别于对农业的短期行为。三是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其不仅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还要对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责任。

因此,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就成为家庭农场形成的必要条件。新型职业农民是家庭经营的基石,是合作社的骨干,也是各类新型经营组织的基本力量。2012年农业部启动了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县工作,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内容、方法进行了探讨,极大地激发了农民务农和农业创业的积极性,为家庭农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目前全国已经注册的家庭农场达1.53万个。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家庭农场具有规模化和市场化特点,因此也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对家庭农场的经营者有必要设定一定“门槛”,实行家庭农场经营资格准入制度,只有取得了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劳动者才能成为家庭农场的经营者。这是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2.家庭农场需要健康的土地流转制度

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要以适度集约化与规模化为基础,这就要求有健康的土地流转制度,使已经脱离了农业和农村的人口的承包地能够低成本地流转给愿意经营农业的人,这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前提。在传统农户生产条件下,由于经营的土地面积有限,农产品商品化率很低,甚至完全是自给自足的。而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主要是用来市场交换,只有通过土地流转形成一定的规模,才能满足商品化生产和市场化经营的要求,才能保障农户家庭的基本收入,这是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和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目前的土地流转方式有多种,如转包、转让、反租倒包、出租、互换、入股、合作等,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流转。

采用何种形式的流转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形成是培育家庭农场必须考虑的问题。在实现土地流转的各种途径中,可以简单地把流转分为政府主导的流转和民间自发的流转两种类型,政府主导型的土地流转一般流转规模大、政策支持与诱导力度大,甚至发生强制农户流转的现象,也往往由于政府的介入,推高土地流转价格,在笔者调查的案例中,每年每亩的租金平均是1000斤稻谷或小麦的价格,最高的达到5000多元,众所周知,这样的地租基础要继续发展农业是不可能的。一些地方以增加集体收益为目的,搞所谓“反租倒包”,也往往产生多种消极后果。

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手中的责任田以一定的租金反租过来,再倒包给农业大户或农业企业从事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和农业经营行为,一是推高地价,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成本,当新农业经营主体出现经营困难、无力支付租金时,村或镇政府也无法支付农民的地租,导致农民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土地收益流失。这种做法既难以保障国家的农业安全,也无法保障农民的利益,同时人为制造了失地农民,当这些农民处于外出务工受阻、回家种地无门的境地时,往往诱发社会矛盾。

土地的自发流转是由于人口的流动、农民的分化引起的土地流转。一般情景或是年轻人在城镇有稳定的就业,举家迁入城镇、耕种土地成为了负担,或是老年人失去耕种能力又无人接替,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自然、自发、自愿的土地流转行为,一般是不再种地或无力种地的人把耕地流转给自己的亲戚、朋友或邻里。这是一种流转成本低、对社会负面影响小的流转方式。在调查中,很多农地流转成本为零,承包者把地送给对方种,或者一次性收取少量的出让金、永久地转让给对方。这种流转方式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发育,一方面,由于没有地租或很少的地租成本,有利于家庭农场健康地发展农业,而不是绞尽脑汁改变土地用途;

另一方面,离开农业和农村的人口有了稳定的非农收入,减少了对土地的依赖,流转土地不会导致失地农民问题。目前的土地自发流转被认为存在不规范问题,如口头协议多,没有法律手续,政府监督困难以及流转速度慢等,其实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政府提供土地流转服务来规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的责任更多是服务和监督,其中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是土地健康流转的重要保障,要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强迫、诱逼、哄骗、施压等手段迫使农民流转土地的行为。流转土地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防止由于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而导致土地抛荒、荒芜,而不是为了流转而流转,也不是为了规模化而流转。至于土地自然流转速度,这是由城镇化速度和家庭农场发展规律决定的,任何拔苗助长和杀鸡取卵的行为都会把家庭农场引向歧途。

3.家庭农场需要政府的配套支持

目前在理论界存在一个农业发展的误区,认为规模经营可以减少风险、获得更高的利润,实际上农业并不存在人们现象的规模效益,规模越大、风险越大,对政府的依赖也越强。因此,并不因为农业实现了家庭农场化就可以淡化政府支持农业的责任。相反,只有政府为家庭农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或支持,才能使家庭农场健康、可持续地发展。农业部最近出台了《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我国家庭农场作为新生事物,还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当前主要是鼓励发展、支持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规范。要从管理、扶植、服务以及金融方面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支持①。对家庭农场的支持,首先,要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①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

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其次,要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三,要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其次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的金融支持,积极组织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紧紧围绕新形势下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特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着力创新农村金融制度,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提供有效支持。调查发现,家庭农场的形成激发和培养了农户的多种需求,如对农业科技、农业保险、金融以及合作组织的需求等。政府除了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外,还应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特别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提供帮助。建立在家庭农场基础上的合作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组织形式,也是保护和实现农民利益的有效途径。支持和帮助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是家庭农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三、家庭农场的规模

关于家庭农场的规模,学者莫衷一是,但基本共识是家庭农场规模是有界限的,不是越大越好,农业生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存在工业化的规模效益。因为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和季节性的特征,在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中具有诸多限制因素,这是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所不能改变的。有学者在对历史上华北农场研究时发现雇工所产生的工资会把农场省下来的劳动成本耗费净尽。现在来看,这个原理也是成立的,家庭农场一旦雇工就会消解其原有效益。因此,家庭农场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不雇工。恩格斯也曾指出,“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①。所以确定家庭农场的规模有两个标准,一是生计标准,即家庭农场的规模收益能满足家庭人口的基本需要。

低于这个规模标准就不能吸引人们成为新型职业农民,这是家庭农场规模的最低标准。二是生产力标准,既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家庭劳动力所能经营的最大面积。超出了这样的规模,就超出了家庭劳动力的经营能力,而要靠雇工才能完成,所以把不雇工即可完成的规模作为家庭经营规模的上限。对于家庭农场具体规模的探讨,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都有自己的标准。从经济学成本收益的角度而言,强调了确定经营规模的三个要素:经济收入、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②。在农业生产的投入要素中,机械设备、水利设施等具有一定的不可分性,随着土地规模的扩大,可以充分利用生产资料,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然而,农业生产也会经历规模报酬递增—规模报酬不变—规模报酬递减三个阶段,如果经营规模过大就会导致粗放耕作等土地利用的不经济。农业生产经营不仅要强调规模,更要适度。当家庭农场的亩均纯收入与家庭农场总体效益达到最优时就是最佳生产规模; 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过小与过大,都达不到效益最优。

一般认为,家庭农场的最佳规模就是在已有耕地面积、农业器具的条件下,家庭内所有的劳动力与生产力都得到了最大的利用,土地经营规模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亩均纯收入最大的时候。有学者针对辽宁地区家庭农场的调查,用DEA模型得出结论:在传统阶段家庭农场的规模应小于6. 67公顷,在农机应用的初级阶段规模应该介于6.67~66.67公顷,到了农机应用的高级阶段规模应该在66.67~200公顷,超过200公顷规模效益就会递减。当然,这是基于辽宁个案的经济学判断。而社会学则是从农业的自然属性及其对生产者的要求以及农业家庭的特征进行了探讨。综合而言,农业的自然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的规模不能过大,这不仅因为农业生产需要高度责任感的家庭劳动力,最重要的在于农业的季节性限制了短期雇工的可能性。那么,具体说家庭农场到底多大规模才是最合适的呢?

家庭农场具体规模是由自然和社会条件、技术水平、经营内容、经营方式与地理环境等综合因素决定的。种植传统大田作物不同于种植蔬菜、水果,在地广人稀的东北平原也不同于地少人多的西南山地,技术装备条件、社会化服务水平等都是家庭农场规模的制约因素。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家庭农场规模最重要的限制因素是家庭劳动力的数量。笔者调研发现在山东种苹果的夫妻两个劳动力最合适的经营规模在5亩左右,而在黑龙江一个种粮的劳动力开着拖拉机可以耕种300亩土地,一个家庭如果有3个劳动力就可以种900~1000亩,但这已经是家庭农场规模的上限了。当然,家庭农场的规模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对耕地条件的改造,适度规模的标准会不断提高。

四、结论及其讨论

家庭农场有三个特点:(1)经营主体是职业农民。这就意味着在家庭农场中从事劳动的农民是专职的,而不是“兼业农民”,更不是所谓的在农场打工的“工人”。(2)家庭农场有其特定规模,不是规模越大越好。决定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限是现有技术水平下家庭劳动力所能经营的最大规模,规模下限是从农场中获得满足家庭成员基本需求的经营规模。(3)雇工会消解规模经营所带来的效益。雇工农场、工商资本农场与家庭农场在农业经营方式上具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在家庭农场发展的实际中,他人的帮助与支持是正常的,如季节性的少量短工,亲戚朋友的帮忙,志愿者的支持与帮助等,但这些不会改变家庭农场的性质。家庭农场本质上是扩大了的农户经营,但其经营方式既不同于生计小农户,也有别于雇工农场,家庭农场是在克服小农经营劣势的基础上的适度规模经营。从家庭农场类型上看,理想的家庭农场是综合性农场,种植业与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结合,甚至与利用农业多功能的农业观光旅游相结合,体现农业的综合价值。

不能简单地套用工业思维来发展农业,因为在农业发展上并不存在工业思维条件下的规模效应或规模优势。超出家庭农场规模的大规模农业也许是未来农业发展的方向之一,但那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放弃耕地而不得已的结果,不是社会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因此,实践中不能为了规模而规模,也不能为了机械化而规模化,这是本末倒置的表现。家庭农场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需要特定的社会环境,因此,需要与工业化、城镇化同步进行,只有实现了工业化和城镇化,才能把农村的富余劳动力转移出来,为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家庭农场提供空间,超前于工业化和城镇化推进任何规模经营都会为制造失地农民,影响农业安全和社会稳定。

此外,农业的公共产品性决定了家庭农场不能靠高地租流转土地,因此,引导农户自然、自发、自愿地流转耕地,尽可能降低家庭农场获得土地的成本,同时辅之以政府的支持才能为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应该看到,家庭农场尽管具有多种优势,但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还是存在许多问题,如同样存在市场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存在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问题。这些问题的克服需要政府通过合作社的途径把家庭农场组织起来,大幅度提高家庭农场的组织化程度,克服家庭农场的弊端; 需要不断完善支农政策,把有限的支农资金用到最能发挥效益的地方;家庭农场的出现,诱发了农民的多种新需求,如对科技、金融、购销服务需求等,完善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提供有效的综合服务,就成为政府支持家庭农场的重要责任,也是家庭农场得以发展的重要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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