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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农批市场的运营模式有很大的差异,分析其发展历史及特点,结合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从投资、监管、法律、交易、结算体系五个维度,我们做出全面的分析。
日本
日本是小生产大消费的国家,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高,单位面积农产品产量很高。日本农产品流通主要是通过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完成的。在日本经由中央批发市场和地方批发市场流通的蔬菜、水果和水产品分别占其流通总量的65%左右,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中心环节。近年来由于大型超市的发展、其他流通模式的创新,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所占的份额出现了下降趋势,但是这个趋势在日本非常缓慢。
1、投资体系
日本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总体可以分成三种类型,分别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资的中央批发市场,这样的市场完全属于公益性质,政府派驻公务员管理;政府财政和社会企业共同投资的地方批发市场;小规模的批发市场,一般是个人开办的,以服务周边小型社区居民为主。
日本批发市场建设资金由政府统一投入,但是对中央批发市场和地方批发市场政府的投资比例不尽相同。在所有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中,政府出资比例大致为:市场的房屋、仓库、场地、道路等主体设施建设费国家出资五分之二;冷暖房、电气、通讯等设施国家出资三分之一;加工设施、管理费等附属设施国家出资四分之一。由于投资的比例不同,日本政府对不同级别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控制力度不同,但规模越大的市场国家掌控能力越强。
2、监管体系
日本农林水产省作为政府主要的农产品流通相关管理部门,其对农产品产销实行一体化管理,全面负责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进出口以及生产资料的供应。由于农产品生产流通等相关事宜由统一的部门管理,政府规划、管理和措施能够保证一贯性,不会出现扯皮和不协调的现象。除日本农林水产省外,食品流通局也负责农产品流通和消费、食品工业的监督和指导、参与制定农产品的价格政策,其公务员规模达到281人。食品流通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商品交易所,其主要责任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开业者、批发业者的资格审查;市场交易行为监督、相关业务指导;统计信息处理、违法者的处罚等。
3、法律体系
日本于1923年和1971年先后颁布了《中央批发市场法》和《批发市场法》,这两部法律指导着日本批发市场的市场建设。同时为了很好的保障城市居民对农产品的需求,政府对农产品流通的控制力,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与时俱进。20世纪90年代,由于信息及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消费者购买方式发生了变化,因此,日本于1999年和2004年先后对《批发市场法》进行了修正,其中就包括交易方式的变化,以此迎合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4、交易体系
日本政府不参与批发市场内农产品交易等活动,由批发公司和中间批发公司等交易经营主体承担。日本的农产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程序是:生产者或者农协将农产品运到批发市场,销售给批发商,批发商再将农产品销售给中间批发商,中间批发商分销给零售商,零售商在销售网点出售给最终消费者。日本明确规定,禁止在批发市场内零售农产品。
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现代化程度比较高,农产品标准化、等级化己经开始实施,因此交易方式多采用拍卖制,但也有协商议价制和招标制作为补充交易手段。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日本农业协同工会(日本农协)发挥着巨大作用。
5、结算体系
日本批发市场的交易手续费是统一规定的,由农林水产省确定。目前的农产品交易收取的费率(占交易金额)是:水产5.5%,蔬菜8.5%,水果7%,花卉9.5%。除交易费用外,市场内批发商和农协之间也有一些私下的奖励金制度,一般为供货量的千分之几。
韩国
韩国农产品市场发达,农产品批发市场是生鲜农产品的流通主渠道,韩国批发市场的经由率为55.8%(2007年)。在首尔可乐洞批发市场形成的农产品价格作为全国的价格基准。
1、投资体系
韩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根据规模大小分为两类:中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地方农产品批发市场。政府对各类批发市场的资金支持比例不一样,相关指导政策,监管内容也不同。以政府投入的资金比例为标准,可以将批发市场分为:公营批发市场、一般法定批发市场、民营批发市场。公营批发市场的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市场建成后由政府统一管理,一般由农协、其他生产者团体以及公益法人等共同承担管理责任;一般法定批发市场的建设资金政府承担一部分,具体比例由政府和投资者协商;民营批发市场政府不出资,由个人或公司投资兴办,但是政府要给予建设指导和后期运营监管。
2、监管体系
在韩国,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及市、道知事对批发市场开设者及批发商依法监管,市场开设者对批发商依法进行业务规程方面的监管。同时,韩国政府坚持大型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公益性市场在规划、布局、资金投入和后期运行方面,全部由政府负责。其中,中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立由韩国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批准;其他地方批发市场必须得到道、市知事的同意;韩国批发市场具有类似于日本的检查报告制度对批发市场进行监管,同时政府要调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其釆用的是“一个城市一个批发市场”的建设原则。因此韩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是比较均匀、和谐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每个城市都能有效的保证市场供需,防止恶性竞争的出现。
3、法律体系
韩国政府为了调控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稳定农产品流通,在1951年出台了《中央批发市场法》,该法律在当时对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基本供给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随着韩国经济的腾飞、经济环境的变化、消费者购买模式的改变,韩国政府在《中央批发市场法》的基础上,逐渐修改为《农水产品批发市场法》、《农水产品流通及价格安定法》。以上法律不仅明确了如何保障农产品流通体系正常运转、界定了触犯法律的行为,同时也对不同违法行为有着详细、严厉的处罚措施。韩国政府用法律的形式监管农产品批发市场,稳定了产销,进而保障了农产品流通体系健康的发展。
4、交易体系
韩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体系最主要的环节是拍卖制。其拍卖制的流程为:农产品生产者首先将所生产出来的农产品交给批发市场,由批发市场统一向中间批发商进行拍卖交易,当中间商获得农产品后,其再分销给零售商或者食品加工厂等。一些数量较少的农产品可以由中间商之间交易。同时流通协会组织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韩国水果蔬菜流通协会掌握了首尔市场的70%的蔬菜供应量。
5、结算体系
韩国《农水产品流通及价格安定法》中规定,批发市场中的流通公司或批发商在买卖农水产品时,要立刻向生产者支付全额的货款,而有关标准发货单、销售发票、结算单等结算方法和相关程序,是由农林水产食品部制定。批发市场的收入来源有:对流通公司或批发商征收管理费(包括了设施使用费和垃圾处理费),对生产者委托销售的农产品征收一定比率或数额的委托手续费;对促进买卖双方贸易、提供服务、调解矛盾时收取的一定中介手续费。
欧盟
欧盟的农产品流通是批发市场和合作社直销并重发展的模式。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被完全定位为公益性设施,其做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形式,建设是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多种主体参与。合作社直销模式是由规模较大、发展较为完善的农业合作组织运行的,其作用表现在供应链上端直接联系生产者,下端联系农产品零售店、连锁超市或最终消费者,这样形成完整统一、环节少的农产品流通渠道。
1、投资体系
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是作为市政基础设施或社会福利事业来对待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是主要投资人,其投资占据了批发市场的绝大部分,只有极少份额由相关团体占有;葡萄牙成立了葡萄牙食品市场国家投资公司,该公司构建了农产品流通网络,投资了全国8个批发市场和7个零售市场;德国和英国是地方政府出资修建公益性批发市场,同时政府设立市场管理机构;荷兰拍卖市场的股东是生产者,其市场管理是通过由股东选择的董事会完成,而其余的公益性市场是地方政府投资兴建。
2、监管体系
在英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是由政府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负责监管;意大利是由每个省份相关的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由中央政府委派的负责人或代表主持;德国由地方政府监管;西班牙和葡萄牙是由国家设立公司,由国家公司和国家食品管理部门共同监管;法国是在批发市场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中派驻政府特派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或者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直属机构直接管理。以上国家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模式中,都是由政府牵头,多个部委共同参与管理,普遍执行欧盟和各自国家的标准,因此法律依据充分、政策措施到位。
3、交易体系
欧盟国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都处于地区供应的核心位置,都发挥着中心批发市场的作用,担负着公益性职能发挥的责任。同时这些市场大部分为对手交易,不进行拍卖交易,荷兰的专业拍卖市场除外。而市场管理机构多是提供相关的服务和负担监管责任,并不参与市场的实际交易,也不参与价格信息的收集,收集工作由政府其他部门承担。
4、结算体系
结算体系各个国家不尽相同,支付方式多由批发商和生产者约定,以非现金结算居多。一般情况农产品批发市场不提供统一的市场结算功能,但个别国家的市场实行统一结算,如法国的肉类市场,其统一结算的目的是为了肉类的食品质量可追溯。
观国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历史及其特色运营模式,结合本国的实际条件和政策,我们也在不断的寻找更多的发展新思路。数字化、品牌化、融合化、标准化、冷链化、定制化 是未来必然发展的趋势。
本文节选自中国农业大学博士李志博2014年博士毕业论文《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评价及实现路径研究》(第6章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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