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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
财办建〔202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有关要求,加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更好保障市场供应,财政部、商务部决定以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为重点,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强节点、建链条、优网络”工作思路,在已实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聚焦补齐冷链设施短板,提高冷链物流质量效率,建立健全畅通高效、贯通城乡、安全规范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重点抓住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地农产品冷链物流网络,加快城市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健全销地冷链分拨配送体系,创新面向消费的冷链物流模式,推动农产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
通过2年时间,推动农产品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更加完善,重要集散地和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中心及零售终端冷链流通能力显著提升,调节农产品跨季节供需、支撑农产品跨区域冷链流通的能力和效率继续增强,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供坚实基础。
二、支持内容
通过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资金)引导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统筹推进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抓住集散地和销地两个关键节点,进一步聚焦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和现代化水平。引导支持的主要方向如下:
(一)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在集散地、销地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鼓励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等设施,加快绿色、高效、低碳冷藏设施应用,完善物流集散、加工配送、质量安全等功能,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
(二)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在销地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等改扩建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集成流通加工、区域分拨、城市配送等功能,提高冷链干线与支线衔接效率。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各环节有序衔接。
(三)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在城市供应链末端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等流通企业完善终端冷链物流设施,进一步增强冷藏保鲜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推动建设改造前置仓等末端冷链配送站点,鼓励配备
(四)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有关省(含2021-2022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省)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获得的2022-2023年服务业资金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补助资金,适当用于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工作。对于2022年以来承担相关流通保供任务并受到疫情影响的冷链物流企业,地方可结合实际统筹支持。具体支持内容、方式等由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工作方案中予以体现。
服务业资金主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做好基础性、公共性工作,发挥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申请支持的省可根据上述支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支持事项。
三、工作程序
(一)组织地方申报。有意愿的省(已获2021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的省除外)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2年期工作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确定总体目标、年度分解任务、重点举措、项目清单、绩效考核等内容,于5月20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逾期未报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各省工作方案作为政策实施期间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目标任务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选定支持省。在地方申报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商务部会同财政部通过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最终支持省,并向中西部地区适度倾斜。
(三)下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有关补助资金分年度下达,具体金额结合有关各省工作基础、发展指标、绩效评价等因素确定。2022年对相关省先行拨付部分资金,2023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通过绩效评价的省拨付剩余资金。补助资金由有关各省按照上报的工作方案统筹安排使用。鼓励地方统筹用好自有财力,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顶层设计和工作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确保顺利推进。相关地方具体使用财政资金时,要加强统筹协调,并与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农业农村部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支持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等相关资金及支持事项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二)完善项目管理。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本地区项目申报、评审、执行、验收、成效评估等职能,形成闭环管理。动态掌握本地区农产品产销格局、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关工作情况,鼓励做好跨区域项目联动。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骨干队伍。要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等信息公开,强化信息共享。自2014年起,获得过服务业资金支持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原则上均应被纳入骨干队伍,持续发挥民生保障功能。
(三)严格资金监管。强化日常监管,可引入审计或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参与决策监督,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有关各省具体分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应符合《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规定。具体支持对象须在近3年内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且相关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四)强化绩效考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每个季度首月将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表(附件2)报商务部,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2023年3月底前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自评,于2024年3月底前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自评,有关自评报告报商务部、财政部。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内贸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填报,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商务部、财政部将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五)做好宣传推广。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发现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重点总结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扩大政策效果,推动工作成效由点到面拓展。
附件:
1.省级工作方案编报指南
2.资金拨付及项目进展情况表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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