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类型划分标准 构建产业振兴新商业
乡村振兴
  
2022-10-23 11:12:47
[ 导读 ] 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专项用于试点县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每年资金分配后,下达至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本地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协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省商务厅负责提出预算、资金拨付建议及组织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省乡村振兴局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年度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协助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第七条 省级统筹资金支持内容,主要面向跨区域物流、供应链等县域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7个约束性指标”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支持预期性项目建设。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各市、县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市场化推进建设改造。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相关资金的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省级文明菜市行动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和协同性。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总额内制定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原则上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脱贫摘帽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项目最高上浮不超过10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有效投资额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第十二条  鼓励各地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合力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第十三条  县域商业补助资金安排使用到县(市、区)的比例不低于90%。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每年根据全省商业体系建设需要,确定统筹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央资金支持额度的10%。

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推动县域商业发展。

第四章  资金补助对象符合的条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安徽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资金奖补,市县已经出台实施的叠加政策除外;

(六)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资金使用,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五章  预算和支付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每年根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工作印发通知,明确年度资金的重点支持内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年度下达,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根据试点县数量、建设改造升级项目、县域社消零总额、调节系数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年度执行中,结合市县核定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试点县制定本级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明确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的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试点县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示项目验收结果和拟拨付资金额度,无异议后方可拨付专项资金,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制定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指导开展绩效评价,组织政策总结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各试点县要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明确项目验收主体、要件、验收流程等,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形成长效机制,严防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工作中,若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等行为,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规范项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试点县,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共同参与。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对本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负总责。市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对试点县及项目申报、指导培训、监督检查负属地管理责任。各试点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目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省级部门职责分工。

1.省商务厅。

(1)牵头制定省级工作方案和建立储备项目库,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形成本省工作的闭环管理。

(2)牵头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加强项目管理。

(3)常态化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追责问效,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黑名单”管理。

(4)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牵头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2.省财政厅。

(1)会同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进行动态管理。

(3)协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3.省乡村振兴局。

(1)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省级乡村振兴考核体系。

(2)指导督促市县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市县乡村振兴考核体系。

(3)协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市级财政、商务、乡村振兴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严格对应省级相应部门职责,针对性制定市级部门职责,建立上下联动、多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指导县(市、区)编制工作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闭环管理与监督。

2.负责试点县的推荐,主持试点县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指导各县(市、区)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同时,将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工作经费。

3.按照“企业名录+项目清单”要求,开展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审核。

4.履行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有关经验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财政、商务、乡村振兴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编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对专项资金和项目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

2.按照“工作有底数、目标可量化、建设有标准、成效可考核”的要求,落实“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

3.组织推荐本地区申报项目,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监管,按照要求进行验收项目的初步审核,开展试点县绩效自评。

4. 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

第三章  试点县和项目申报

第八条  试点县申报的项目,应聚焦当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要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要辐射带动县域商业建设整体提升,要优先支持完成“7个约束性指标”。

第九条  对已获批过的其他中央资金支持项目,不得再纳入申报支持范围。

第十条  试点县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试点县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从评为试点县的当年起到下一年度的9月底。2025年度评定为试点县的项目,要于2025年9月底前建成。

第十二条  参与申报试点的县(市、区)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制定包含申报项目在内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试点县进行综合评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形成项目清单,并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组织专家评审、部门会商后,确认试点县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各市、县(市、区)每年根据通知要求,将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动态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进度的,可采用约谈、通报等形式督办。

第十八条  确实因故需调整储备项目库项目名称、实施主体等信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省级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相关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要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现项目主体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主体的项目承办资格,向省商务厅报备纳入企业“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投用后,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做好结果的反馈,并呈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试点县和项目验收应编制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报告需如实反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要求和工作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实施全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健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验收”,保障项目规范和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管原则。严格落实“省级主管部门对本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负总责。市级主管部门履行好项目申报、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负直接责任”的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通过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全面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打牢全省县域商业建设基础。

第二条  监管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省级监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以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通过召开会议、现场督导、调度指导、发文催办、约谈提醒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形成管理工作台账。

(二)市级监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市级日常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监管方式和要求,监督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督促各县(市、区)做好绩效自评,指导监督项目进度,形成管理工作台账,及时督促问题限期整改。加强日常监管结果应用,完善奖惩措施,突出奖优罚劣导向。

(三)县级监管。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及资金使用负总责,组织制定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管方案,建立自查自纠、重点项目、资金管理等监管工作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需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按月报送信息,并形成季度、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条 工作纪律。项目监管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管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

(二)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各级关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有关要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监督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不得向被评价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被评价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被评价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五)自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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