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案例|71岁“老干妈”再度露面:不贷款、不参股、不融资、不上市!
近日,李总理在2018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致辞中表示中国政府正在研究明显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对在中国注册的中外企业都一视同仁。
李总理表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就要更大力度通过减税降费为企业减负,激发市场活力。不仅要坚决落实已出台的减税降费措施,还要研究明显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
农业领域税费也要降了。农业君(公众号:农业行业观察)帮助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农技推广人员整理了一份关于税收减免政策文章,希望帮助各位发展生产。
13个项农业税费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在支持农业生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很多农友可能不知道,赶紧来了解下吧!
一、农业生产方面
0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允许加工企业购进免税初级农产品按一定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2018年5月1日起,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02/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依法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03/ 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04/ 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05/ 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06/ 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取消、停征或减免涉及“三农”领域的一系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如,2013年以来,中央层面明确取消、停征和减免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拖拉机号牌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07/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等。
二、创业就业方面
08/ 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在一定期限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09/ 对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在一定期限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0/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其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可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11/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三、小微企业方面
12/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3/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半计算,并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另外,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加大减税力度,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等。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10)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优惠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081号。
哪些税收优惠优惠呢?
一、“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优惠政策
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二、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三、农业技术推广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等优惠
为了保障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实施办法》从资金、工作条件、技术人员待遇、税费优惠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推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开展。二是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区、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不得安排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长期从事与农业技术推广无关的工作。三是鼓励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满二十年或者在市和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满三十年的农业科技人员,由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颁发荣誉证书给予表彰。四是实施税费优惠措施。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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