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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与菜篮子、米袋子、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农药既是三农工作之重,也是社会公众高度关切的焦点。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版《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体制、措施进行了深度调整,而以下这些新规定与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息息相关。
农药经营新规定
“小散乱”将无处遁形
以往农药经营存在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甚至销售假劣、禁用农药等问题。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今后将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同时,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如游商)采购农药,并需向购药者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农药经营店如有未达标情况,将无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不能经营销售农药。
“夫妻档”面临威胁
目前部分农药经营店实际经营者为老两口夫妻档,店铺由其子女或亲友工商注册,此类经营者难以把控进货质量关,指导购药人正确选购和使用农药更是无从谈起。现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农药经营应当“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还要求“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如此一来,“老两口夫妻档”等低素质经营者将面临淘汰。
大型连锁经营或成新趋势
《条例》正式实施以后,农药经营将全面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即将出台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或将对农药经营人员素质、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面积、经营设施和设备、内部管理制度等作出全面要求,小规模经营商店将面临巨大压力,管理更加规范的大型农药连锁经营模式或将成为农药经营的主力军。
违规经营假劣农药将受严惩
新修订《条例》对经营假、劣农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较修订前有了大幅度提高。若农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无证经营(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等其中一种情形,将会被“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将会被“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使用新规定
农药减量纳入统筹规划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而且,主动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政府还会给予鼓励和扶持。
使用记录纳入法律责任
《条例》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首次对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科学用药纳入监管范畴
农药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明确了农药使用者的义务,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另外,还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环境保护纳入政策要求
《条例》中还特别强调了假劣农药、农药包装等废弃物的回收责任,将环境保护纳入政策要求,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回收农药废弃物,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同时指出,“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相关链接--“禁限用药”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硫丹等5种农药禁限用
管理措施意见的函
农办农函〔2017〕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履约要求,我部拟对硫丹、溴甲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等5种农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对以下管理措施有何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15日前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一、所有硫丹产品
(1)自2018年7月1日起——撤销所有硫丹产品的农药登记证。
(2)自2019年3月27日起——禁止所有硫丹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二、溴甲烷产品
(1)自2018年7月1日起——撤销溴甲烷产品的农药登记证。
(2)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溴甲烷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三、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1)自2017年7月1日起——
撤销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包括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作物的农药登记证。
不再受理、批准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申请。
(2)自2019年7月1日起——
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农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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