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国农业的最终出路是集体化
种植
   老于
2019-08-12 09:43:13
[ 导读 ] 中国农业的最终出路在哪?

摘 要

塘约的集体化道路为中国广大农村提供了示范,具有不可估量的推广价值。中国农村还广泛存在着诸多类似塘约村集体化改革前存在的由于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矛盾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因此,要在更大范围内解决小生产和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实现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中国完成第二次飞跃,需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参考和借鉴塘约的集体化改革。另外,在坚持集体化发展方向这个根本原则的同时,各个村庄应当依照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的一刀切地否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义,对于具体的村庄,应当因地制宜地充分灵活运用各种经济组织形式。

一、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克服了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由于监督和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激励缺乏问题,从而为解决中国农民的温饱问题作出了历史贡献。农业生产总产值从1978年的1117.50亿元增加至2016年的59287.78亿元,农业生产水平大幅度提高,且农村贫困人口比例从1978年的97.5%下降到2017年的3.1%。然而,改革后农业的良好发展势头并没有延续,取而代之的是“一夜解决了温饱,却三十年未过富裕坎”的问题。但是,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城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部门、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由于非农部门高工资的吸引和小农生产的低效率,出现了大规模的农地撂荒现象,大量良田或者无人耕种、或者被用作它途,长此以往将产生和加剧农村衰败、农业落后、加大城乡差距等问题,进一步,还会对国家的粮食安全及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总的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小生产的经营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也难以实现农业生产需要的规模化经营。也就是说,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必须进行改革,以克服分散的小生产造成的规模不经济,以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规模化的要求,以解决农村土地撂荒问题,进而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解决以及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保证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

要实现规模经济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使得大多数农民成为农场主雇佣工人的资本主义农场,另一种是农民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起来成立集体经济合作社。这两种方式应当如何选择?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详细分析了农民问题,指出生产者占有生产资料有两种方式。第一,生产资料个人占有。这种形式在商品经济的激烈竞争中,小生产被大生产排挤,农民将逐渐分化为两极,即少数发家致富的剥削者和多数被剥削的无产者,因此这种占有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被逐渐排挤掉。第二,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私有制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再适应,因此需要实现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使大多数人免于被剥削的命运,这也是无产阶级斗争的目标。

小农是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生产者,也是工人阶级可靠的同盟者,不能像对待资本家那样采用剥夺的方式实现生产资料公共占有。那么,如何在不违反小农意志的前提下将其拥有的生产资料转变为公共占有呢?恩格斯提出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的非暴力途径,将生产资料的个人生产和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的方式改造小农。农民处于生产资料集体占有的合作社中,才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共同利益组织大规模生产。

恩格斯在理论上为实现规模经营、解决农民问题找到了集体化的科学途径,中国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实现了这条道路。

在抗日战争的艰苦年月里,毛泽东审视了中国历史和现状,1943年在《组织起来》一文中指出,中国农民在几千年的历史上一直从事分散个体生产,这种生产资料个人占有的个体经济是封建统治的基础,也是农民苦难的源头。农民要想走出困境,唯一的道路就是建立合作社,逐渐地实现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

新中国在完成土地改革、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之后,农业发展仍然被占优势的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所钳制,同时小农经济在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与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矛盾日益加深,加之小农两极分化的危险倾向,毛泽东作出了按照社会主义原则改造中国农业的决定,而具体途径就是建立合作社。对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设想更进一步,按照公有化程度高低区分,毛泽东细化了合作化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带有社会主义因素的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互助组与在共同劳动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少量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二阶段,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三阶段,农民集体所有制的最高级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这个阶段,生产资料完全公共占有,土地的入股分红消失,完全实行按劳分配。为了进一步限制资本主义在农村的发展,除了发展生产合作外,还延伸到了供销合作、信贷合作。

1956年,中国基本上实现了农业合作化,粮食产量、水利设施、化肥农药研发等都取得了较大进展,也为工业化和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1958年在高级社基础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虽然改革开放后,我国取消了人民公社,改为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邓小平结合中国的现实提出了“两个飞跃”的思想,指出要坚持集体化的发展总方向。即从长期来看,中国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取消人民公社,发展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经济,这个阶段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第二个飞跃是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发展科学的适度规模经营,重新回到集体化的道路上,这需要成熟的条件且应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回到集体化的道路上是必然的,因为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单家独户的小生产最终无法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显而易见,发展规模经济科学有效的唯一途径是将农民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社会主义道路。正如理论与历史所预测的一样,2014年,贵州省塘约村重新建立起了合作社,向集体化迈进。

二、塘约村——一个集体化思想的实践

2014年以前,塘约村作为实行分田到户的村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塘约村农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较低,为贵州省平均收入水平的70%;青壮年劳动力流失,土地撂荒,空心化严重,外出打工的劳动力最多时为1100多人,其中70%为青壮年;基础设施条件较差,村民为了到县城出售蔬菜“从塘约的十个自然村走出来,走到公路上,那山路崎岖坡陡,只能用背篓”;村级组织较弱;农民违约占地、违规占地,侵占集体土地;滥办酒席的“吃喝风”等一些乡风民俗为村民带了沉重的负担。

2014年,塘约村的经济状况由于一场洪灾变得更加困难。在废墟上重建家园的过程中,安顺市委书记周建琨到塘约村提出了成立合作社、以党支部为核心将村民组织起来的建议。村干部通过对上述建议的研讨,意识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单打独斗的小生产的生产方式虽然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市场经济下的小生产的生产方式并不能真正改善农民的生活。因此对塘约村的一系列问题的根源进行反思,做出了建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判断和决定。

塘约村深化改革分两步走,“第一步就是要成立合作社,把村里的土地集中起来,搞规模经营。第二步就是调整产业结构,“打工回来的人,可以组织起来搞建筑公司、运输公司。”自此,塘约村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集体化方向发展。

(一)清丈土地和确权颁证

塘约村首先需要的是土地确权,土地确权前首先对全村村民的承包地重新丈量,明晰土地承包权,最终确定全村共有耕地4881亩,这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确认的全村耕地面积多出了3000余亩。除耕地外,塘约村成立的确权工作领导小组测量、勘定了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外的房权、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财产权和小水利工程产权等七项产权。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政府为农民颁发证书,将生产资料的承包经营权明确给了个人。这样一来,集体中个人的生产资料承包经营权变得更加明晰,“不是简单地强调集体经济,而是包括了对农民权利的尊重”。

在这背景下,继续采取原来的制度安排则仍然难以解决农业问题:第一,小生产固有的分散性造成土地的破碎化,规模经营的缺位,农民难以提高生产效率或者抵御各种风险,难以实现农民增收和生活水平的改善。第二,农村的低收入使得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产生对城市的向往,将继续背井离乡的生活。第三,农村劳动力的流失使得土地继续闲置,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生产资料没有充分利用的情况下,发展农业无疑是非常困难的。第四,闲置的土地将滋生土地的使用权流转到外来大户或者资本手中的可能,不但促使土地向私人所有倾斜,导致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丧失,还会损害集体所有制中的公有制比例,土地生产农作物的用途难以保证,容易加剧贫富差距,更难以保证粮食安全。

因此,在农民进一步明确对生产资料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如果继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分田到户的土地经营方式,仍然难以摆脱各种问题的困扰。因此,要改变现状,需要将土地流转到合作社中。

(二)土地流转和股份合作

在集体和个人产权界定清楚的基础上,要克服小生产的弊端,需要将土地集中起来实现规模化,因此塘约村决定成立合作社并将确权后的土地全部流转到合作社中。按照合作社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通过对村民的解释、劝说,党员干部统一思想后发挥带头作用,打消了农民对合作社前途的担忧和怀疑。

2015年,全村70%的土地流转入股合作社,2016年村民全部入股”,将土地集中起来,实现了生产资料的集中。

合作社采取股份制,入股方式包括土地入股和资金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中的村民按照“地500元一股,田700元,坡耕地300元”的标准,规定500元为一股,将土地折价入股。为了将士地集中到合作社,为合作社的运作提供资金,土地股份合作社规定可以以资金入股。塘约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11个班子成员主动承担起责任,分别以个人的名义取得贷款,为合作社提供资金;同时,合作社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产以及他人捐赠的资产纳为集体资产,这部分集体资产平均落实到各个社员,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并载入各个成员的账户中。除此之外,合作社还接纳“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这些团体成员需要按照合作社的章程规定出资。在土地集中到合作社的基础上,通过土地入股、资金入股的方式,建立起了股权管理制度,生成股东个人档案,并为股东发放股权证书。这样,原来的村民就成了社员,而社员就是合作社的股东。合作社将生产资料集中在一起实现了规模化经营。在把土地全部流转到合作社的基础上,农业生产实现了规模化,生产力极大提高,产生了剩余劳动力,这部分剩余劳动力就可以从农业中解放出来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同时,合作社又将每个社员与生产资料紧密联系在一起,两者的利益趋于一致,激发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到2017年,合作社募集到的股东共921户,2921人将土地折价入股,股权共5230股,涉及土地面积达4881亩,占全村土地的100%。

将农民承包地统一流转到合作社中之后,在合作社的主导下,为塘约七种产权赋予了更多的权能。随后,通过“土地流转中心、股份合作中心、金融服务中心、营销信息中心”使得各种产权能够实现流转,可以用来抵押、担保。在流转的过程中,合作社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具体用途做出规定,保证生产资料的用途。例如,塘约村看到了林场树木生长周期较长、循环较慢的特点,将林场外包从而充分利用林场中树木外的其他资源的商机。因此,塘约村决定将 700亩的林地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出租,并明确规定5年为一个承包期限,并且林地中只能开展无公害无污染的种养殖项目。林地外包项目既能够充分、灵活地利用生产资料,增加集体收入,还能够保证集体对生产资料占有和使用的主导权。

至此,可以看到,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层面上,塘约村通过将土地等资源确权,确保了个体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塘约村在确权的基础上将土地流转到合作社的做法,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统一起来,既能够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也能够保证公有制的性质,同时通过对产权的灵活运用,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为集体带来收益。

三、中国农业的最终出路是集体化

向集体化进发的塘约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塘约村在实现了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同时,还有效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这种生产层面发生的变革又进一步引发了分配层面的变化。在全部土地流转到合作社“村社一体”的基础上,合作社实行“合股联营”。对应在收入分配中,10%作为村委会的办公经费;20%作为合作社的公积金;30%用于合作社的运行;而村民占40%,在四类分配对象中占比最高,这极大保证了村民集体利益。同时,塘约村村民个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集体,在集体中获得的劳务性收入在所有收入中占比高达70%。一方面,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集体,另一方面,集体的收入主要分配给村民,而合作社中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排除了少数人占有大多数生产资料从而对大多数人进行剥削的可能性,因此塘约村集体化的道路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康庄大道。

较改革前的2013年,2016年,塘约村由国家级二类贫困村变为小康村,138户600名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村集体经济由3.8万元发展到202万元、村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940元增加至10030元,同时还获得了全国100个美丽乡村以及贵州省首届“十佳美丽乡村”称号。

看到了塘约村的变化,外出打工的村民中的90%返回家乡与家人团聚;洗布河和塘耀河道得到治理,通过集体的力量完善公共基础设施;集体意识不断增强,村民们积极主动地加入家乡建设;“八村+塘约”组成新的“合作联社”的设想也逐步产生……

塘约村在实践上为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应当通过建立合作社、走集体化的道路解决的论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塘约村通过将确权后的土地集中流转到合作社中统一规划使用,为规模化生产、提高生产力提供了有力保障,使得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转而发展其他集体经济,也提高了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水平,从而巩固公有制。这种生产领域的变革也重塑了分配方式,为农民实现共同富裕创造了条件。集体化改革是普惠扶贫、实现乡村振兴的道路,是中国粮食安全的保证,更是中国社会主义性质的保障。

塘约的集体化道路为中国广大农村提供了示范,具有不可估量的推广价值。中国农村还广泛存在着诸多类似塘约村集体化改革前存在的由于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矛盾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因此,要在更大范围内解决小生产和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实现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中国完成第二次飞跃,需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参考和借鉴塘约的集体化改革。另外,在坚持集体化发展方向这个根本原则的同时,各个村庄应当依照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的一刀切地否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义,对于具体的村庄,应当因地制宜地充分灵活运用各种经济组织形式。

内容来源:《中华魂》2019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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