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众筹新时代:网易全民养猪、苏宁卖大闸蟹、京东卖大米
作者:马云华
返乡创业者的新型组织有2大选择:1)做家庭农场;2)组建合作社。但,组建合作社又成为绝大多数人的选择。
其原因又有3个:1)补贴大于家庭农场;2)产业化程度高于家庭农场;3)社会接受度高于家庭农场。
但,做合作社的老板们经常被嗤之以鼻——“靠补贴活着”。或许,中国农民合作社需要一次为自己正名的机会。
但,至少从加入合作社的农民数量来看,中国农民合作社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
合作社成为法国农业重要经营主体
最近,“三农日报”做了一则消息《法国90%的农民参加了农业合作社》:
“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发布的我国首部法国蓝皮书《法国发展报告》指出,法国农民抵御市场风险主要靠农业合作社。如今,法国有1.3万个农业合作社,有3800家农业合作企业,90%的农民都参加了合作社。”
其实,法国国土面积仅约55万平方公里,却是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和第一大农产品加工出口国。除得益于法国良好的自然条件外,其农业合作社发挥了重大作用。其年营业额达1650亿欧元。
法国农业大致可以分为农业合作社与私人农场两种经营模式。法国农业合作社已形成了完整的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网络,其中很多农业合作社以及农业合作社性质的联合组织,甚至逐渐发展成为世界知名的大型农业和食品企业集团,比如法国种业巨头利马格兰集团。
如今,法国农业合作社经营的范围已从收购农产品和提供农用物资,发展到农业服务和农产品加工,有50%的加工农产品出自农业合作社。
当然,法国的农业合作社作用这么大,与其“合作社法”有绝对的关系。
从相关报道中得知,农业合作社的思想最早起源于法国,从12世纪左右开始。从20世纪60年代起,法国先后颁布《农业指导法》《合作社调整法》《农业合作社条例》。1985年以后,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进一步强化了原材料提供和销售功能,至此法国农业进入成熟发展期。
法国合作社如何玩的
目前,农业合作社已经融入到法国农业和食品行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个环节,不仅是法国农业和食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农业技术与农业机械的推广、农村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均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农业教育与培训、农业信贷与农业保险、农民社会保险等方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其主要表现有4点:
第一点、农业合作社坚持自愿加入、民主管理、非资本获利和排他性这四项基本原则,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服务于社员。
第二点、农业合作社服务内容由传统的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为社员提供技术与信息拓展到加工、储藏、运输、贸易、金融与保险等更广阔的领域,形成了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仅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的全方位服务,还使社员节约了生产经营成本。
第三点、农业合作社连接了农产品生产与销售,农民通过农业合作社以团体的力量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并且通过议价的方式影响农产品市场价格,增强农民的市场话语权,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
第四点、农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之间既独立又合作的双层经营结构,实现了农工商一条龙、产供销一体化经营的模式。其中,家庭农场负责农业种植和生产,而合作社则主要负责在产前、产中提供农业生产服务,产后负责运输与销售。
第五点、法国农民要加入合作社,初始时要“入股”,向合作社缴纳年经营额的4%,也可以分若干年交。
合作社有了自有资金后,就像企业一样经营。它把农民缴来的粮食清理、烘干、储藏起来,再卖出去时多了一份附加值;它把各种农用产品购进来,再卖给农户时也有一部分利润。每年利润中的1/3留作合作社的自我发展资金,其余2/3按农民入社时上交股份的比例和当年向合作社卖粮的多少分红。
中国农民合作社政策红利
其实,国家在农民合作社给予想当多的政策和扶持力度,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到现在,中国农民合作社在政策的温床中,似乎失去了活力,“等、靠”现象非常普遍。
于是,为了激发合作社活动,配合现代化农业进程,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17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合作社新规的修改部分:
1.合作社主体地位
首先,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这一点极大的保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权利,做到有法可依。比如,修改内容中所言:“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正是市场中一般企业重要的市场特征的体现,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重要体现。
2.出资形式
第二,关于出资形式,修改中又做了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章程规定、全体成员认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就都可以。这点明确了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等财产作价出资,体现了出资的多样性,进一步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保护措施,增加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利于提高农户投资的积极性。
3.盈余分配
第三,新法对成员新入社和除名、盈余分配,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完善,还对成员除名情形程序予以完善,规定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4.联合社
第四,增加了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设立联合社,是世界各国合作社发展的普遍做法。
修改中增加了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选派的人员担任的内容;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这一点有利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5.扩大经营范围
第五,取消同类限制,扩大法律调整的范围。为适应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行发展,专业化基础上向综合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以及农民对各类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需求日益多元,不局限于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
6.进一步规范
第六,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这次法律修改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方面做了一些补充和完善,比如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另外,对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也做了补充和完善。
这些修改极大地保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利。
从“合作社新规”可以看到3个机会:1)合作社主体的地位;2)合作社自主性增强;3)合作社规范化运作。
合作社5大创新模式
有时回头一想:中国农民合作社到底与欧美差在哪里?我认为: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
畅想一下,如果中国农民合作社真的把制度创新、模式创新,会不会有机会赶超欧美?我认为:有的!
随着,三农政策红利发布、返乡创业、产业融合等政策落地,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创新也越来越多。接下来,我们看看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创新大招吧。
旅游+合作社模式:农宅合作社
农宅经营是一种农民合作社新型模式,主要是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房产资源,鼓励农户以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财产权入股发展农宅合作社,开展民宿民居服务,通过设计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拓展发展模式,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案例:2018年,湖南省省、常德市农经部门多次考察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汤家山村,一致认为该村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村容村貌优美,闲置房屋和宅基地较多,具备发展农宅合作社的硬件条件,同意该村申请为全省2个农宅合作社改革试点之一,这标志着常德市农民合作社“农宅经营”新模式正式开启。
农宅合作社是合作社类型的又一次创新。
互联网+合作社模式:互联网+特色养殖
该模式是合作社借助“互联网”的优势从生产、销售两端发力, 互联网帮助合作社生产端提高效率,同时合作社借助互联网销售产品。
案例:遂宁蓬溪向前养羊专业合作社采用“互联网+特色养殖”实现年销售700多万元。该合作社理事长唐向前组建黑山羊合作,并且在网上建设了合作社官方网站,将合作社和养殖基地的环境、品种、饲养过程都放在官网上供大家观看,并做了相应的一些推广。同时,养殖基地还对购买客商进行一对一的养殖技术指导,后期还将派技术团队对售出的牛羊情况进行跟踪辅导,保证牛羊的存活率和生长状况。每年网络销售黑山羊达400多万元。
与此同时,合作社还投资300余万元新建了秸秆加工厂,以200元/吨和400元/吨的价格对秸秆和稻草进行收购然后“变废为宝”加工成饲料。秸秆回收,既解决了农作物秸秆“处理难:的问题,又保证了牛羊饲料,同时也增加群众收入。
土地托管模式:农机合作社
土地托管就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农民将耕、种、收等生产环节全部交给合作社,农民拥有土地收益,合作社按服务项目获得报酬。
农户的土地进行托管后,土地的收益全部归农民,如农民的产品需要出售,有的合作社还会高于市场价予以回购,最大程度地保障农民利益。同时,合作社还会与农民签订托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农民自愿选择合作社的服务,并根据实际服务情况,与合作社结算费用。
案例:长清永盛农机合作社目前托管土地3179亩,在为农民提供全程作业服务的同时还一次性回购种粮大户450亩小麦,让农民既能轻轻松松种地,安安心心收获,也能腾出剩余劳动力和时间外出打工或从事其他产业。
农民入股模式:物权合作社
该合作社模式借助“物权”关系助力合作社的发展,帮助合作整合土地资源和发展资金。
案例:花荄镇太平村壮源贡呈种养合作社的试点中,积极探索“农户+村组+企业”共商模式,逐一理清物权关系。同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物权合作社,农户将自己的空闲房屋、林地、塘堰等经村民小组登记后,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认定后,由组物权合作社按照“物权”的数量、资源的实际价值提出“物权合作社的总价值”按股份入股合作社,由农户、村组、合作社共商签字认可,理清物权关系。
壮源贡呈种养合作社也要按照协议对村组进行盈利分红,再由村组按认定价值支付农户红利。村民入股合作社,合作社分红于村民,不仅给合作社带来稳定的发展环境。
南河模式:“以工换工”
除了经营模式创新之外,人力资源创新也是关键。
根据媒体报道:在北京市房山区南河村,出现了一种新型互助形式——“以工换工”合作社,让可支配收入较低的农民,通过交换“活劳动”的方式,接纳规模化生产和绿色喷药等新的农业技术。
这种形式:一边是合作社给农民喷农药,一边是农民到合作社做义工。两者之间的交换媒介并不是国家作为担保的货币,而是乡土社会熟人彼此认可的“工分”。
我们发现,北京房山区南河村打造的这一“以工换工”合作社,相较于传统的合作社,在经营上更灵活更具可操作性。说白了,他们就是针对分散经营的农户,专门提供蔬菜病虫专业化防治服务。更可赞的是,他们为了化解农户在购买这一服务上的捉襟见肘,才适时推出“以工换工”这一模式。
最后,总结一下,中国的农民合作社相比欧美国家还是存在差距,唯一的方法就是“小步快跑”方法,并且采用具有中国特色的方式:产业合作社模式,先从经营上破题。
当然,随着“合作社新规”履行之后,中国农民合作社将会迎来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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