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于农村土地问题,民法典作了哪些规定?如何理解?
乡村振兴
  
2020-06-08 11:35:19
[ 导读 ] 专家解读农村土地问题。

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顺利通过了民法典。

土砖家作为长期关注农村土地问题的媒体人,第一时间看了有关法律条文。

感觉信息量很大,值得农民朋友好好关注。特别是以下三方面:

01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 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02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用专门的一章来就宅基地使用权作出规定。具体是民法典的第十三章。第十三章,具体有四条:第三百六十二条至第三百六十五条。

虽然只有4条法条,但是,也能充分看到,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重视。

不过,规定的内容还是比较原则性的。

第一条说了,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

第二条说了,宅基地的使用,要遵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三条说了,宅基地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可以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条说了,宅基地登记的问题,可以依法办理转让、注销、变更登记。

03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也用专门的一章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其中,特别可以拿出来讲的就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明确写进了法律。

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删去了第十七章“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来源:土砖家百家号

链接——第342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过去的情况下,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让农民变成失地的农民,没有了社会保障。现在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留着,创造一个新的权利叫土地经营权,然后把土地经营权作为一个可以流转的财产,这个权利是一个创新。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申卫星

专家认为,民法典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既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也满足了社会发展对土地集约化使用的需求。

原来法律上是不可以的,是因为经营权我们视为债权,而现在我们认为经营权是物权范畴,是完全可以让经营者获得有效贷款的一个抵押物品,这就扫除了农民贷款难、贷款贵或者贷不了款的窘迫状态。

——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 张红宇

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可以通过登记使它具有物权的效力。它具有物权效力以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干涉经营权人的权利,经营权人还可以把土地经营权拿去做担保做抵押,这样的话能够使经营权流转起来,同时也有利于来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法学院教授 王利明

专家认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宅基地权益,盘活农村现有宅基地资源,拓展农民增收渠道。

中央对此明确提出,我们在一个可控范围内,通过试点试验的方式,把这些闲置的宅基地盘活用好,用于新产业新业态。

换句话讲,观光旅游、休闲农业、体验农业、电商这些新产业新业态,不用修房子,完全可以利用原来闲置的宅基地。这是盘活用好存量的一个很好的举措。

——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 张红宇

来源:CCTV-17《乡村振兴资讯》、央视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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