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案例|71岁“老干妈”再度露面:不贷款、不参股、不融资、不上市!
新《农药管理条例》节选
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失去生活信心的人喝农药自杀却安全无恙,原因是买到了假农药”。这不是黑色幽默,这样的所谓“良心药”让我们哭笑不得。对生活充满信心的人辛苦耕耘一年,颗粒无收,原因还是因为买到了假农药。我们还笑得出来吗?农业专家介绍:10块钱的假农药,会导致农民损失1000块钱。而这不多的1000块钱或许就是他们拼搏的全部。当无良的商家不懂敬畏农民、敬畏土地的时候,希望我们的执法者可以用严格的法律教会他们。
眼下正值春耕时节,正是农资购销旺季。日前,江苏省工商部门通报了抽检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20个批次化肥和农药产品。某复合肥钾含量标注为15,实际检测仅有0.5;某农药有效成分只有0.01%(有效成分0.01%,接近是零,这个在农村不严肃地讲,喝药都是喝不死的)。通报显示,与实体店相比,网上抽检的肥料、农药问题更严重。对一些电商平台上销售的119批次农资抽检,发现其中50批次农药合格率为72%,69批次化肥合格率仅43.3%。业内专家表示,10元假农药会导致农民损失1000元。
近日,农业部对外公布2016年农资打假十大典型案件,涉及农药案3件、种子案3件、兽药案3件、饲料案1件,案件均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农业部还将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把优质放心农资和检测技术服务送到乡村。
一直以来,假冒伪劣农资都是农业、公安、质检、工商、食药、法院等多部门重拳打击的对象。2016年,全国各地各部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打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共出动执法人员251万人次,检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132万个,整顿市场43.2万个次,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6.2亿元。如今,农资打假已从季节性专项转变为常态化监管,近三分之一的省市建立了农资监管信息系统。
销售假农药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指的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根据其对生产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分为三个处罚档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主要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主要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主要以五十万元为起点。(来源:农药第一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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