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种子”有关的你注意啦!这个政策可能影响到你!
种子
山西农民报    叶明春
2016-10-09 09:23:06
[ 导读 ] 《许可办法》施行后,会给种子企业、种子经销门店、农民带来什么影响?


从8月15日起,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简称《许可办法》)已正式开始施行。《许可办法》施行后,会给种子企业、种子经销门店、农民带来什么影响?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现与大家一起探个究竟。

种子生产经营将有五方面调整

为适应种业发展新形势,加快现代种业发展,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新《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此次修订:

一是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是将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将常规作物原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三是取消了企业注册资金、固定资产金额和先证后照管理的要求。

四是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制度。

五是完善了企业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两证”合一 设立副证

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两证”合一,是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的实质合并。

就目前同时具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2080家企业而言,只申办一个许可证,将大幅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量,减轻企业负担;实行全产业链监管,将以具有种子加工包装权的企业为主体,向前延伸至种子生产,向后延伸至种子销售,有利于加强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可追溯管理。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企业注册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核发,其余种子生产地、种子销售地无需重复核发同类型许可证。

种子生产普遍存在异地制种情形,生产品种逐年更新,生产品种、地点频繁变更。《许可办法》将许可证分为主证、副证,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事项;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主证、副证是一个有机整体。

企业注册门槛降低

新《种子法》取消生产经营许可的资金条件,《许可办法》取消了企业注册资金和先证后照的要求。

今后,在工商登记环节实行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企业根据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相应责任;在许可审批环节突出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条件,企业根据计划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减轻企业投资的资金压力。

在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方面,《许可办法》突出强调两方面,一是保证可追溯,二是保存种子样品。

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至少保存五年,确保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者应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样品两个生产周期。

种子经销门店实行备案制度

《种子法》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推进行政审批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许可办法》规定,书面委托生产种子、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等四类常见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可向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及其所生产经营种子的相关信息。持证种子企业不是备案的主体,但对于书面委托生产种子、书面委托代销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持证种子企业应当在申办许可证时或者在领取许可证后,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生成备案流水号,确保被委托方或下属分支机构顺利完成备案工作。

农民自留种串换有限制

《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可办法》实施后,对农民个人、串换区域、串换数量作了进一步明确。

办法规定,农民个人应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当地集贸市场应为农民个人所在乡(镇)区域;其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

违反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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